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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8月1日起實施,銀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將統一 |
上海證券報報道,在征求意見結束8個月后,《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下稱《辦法》)日前正式出爐,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將統一規范銀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旨在提高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質量,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保險業市場秩序。 《辦法》也是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中的一項。其出爐的背景是:為適應銀行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快推進機構改革后銀行業和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的統一規范,完善行政處罰工作機制,嚴肅整治市場亂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辦法》共10章104條,著眼于規范行政處罰程序,提升行政處罰效能,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權利告知與聽證、決定與執行、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全流程規范。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時全文共計9章99條。對比發現,《辦法》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責任”這一章節。主要內容有: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擅自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種類和幅度等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等等。 《辦法》所指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業務)許可證;取消(撤銷)任職資格;限制保險業機構業務范圍;責令保險業機構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外國銀行代表處、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要求撤換外國銀行首席代表、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辦法》要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程序合法;過罰相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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