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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為鑒•警鐘長鳴主題案例(一)——A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騙取貸款案 |
一、基本案情 (一)2013年5月30日,A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集團)以收購糧食為由,向B銀行提出2億元貸款申請。隨后A集團董事長韓某安排他人私刻中央儲備糧C直屬庫公章,偽造A集團從C直屬庫購買價值3000萬元糧食、從D糧油公司購買價值5000萬元糧食的《糧食購銷合同》,并謊稱省儲備糧E直屬庫倉儲在該集團內的糧食為A集團所有,作為質押物與B銀行簽訂了《質押合同》。在此基礎上,B銀行于2013年11月與A集團簽訂了借款8000萬元、期限一年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并于2013年11月20日向A集團發放貸款8000萬元,分別匯入A集團指定的賬戶,其中轉入C直屬庫3000萬元,轉入D公司5000萬元。匯入D公司的5000萬元被韓某分別用于歸還A集團欠款及利息。截至案發,造成8000萬元損失無法追回。 (二)2014年3月,A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韓某為獲取E保理公司保理款項,在明知國企不能為A集團擔保的情況下,安排A集團員工冒充國企工作人員,并指使員工采取私刻國企公章,偽造糧食購銷合同等手段蒙騙E保理考察組后,于2014年8月1日與E保理簽訂了2.5億元的保理合同及擔保合同,E保理簽訂保理合同及擔保合同后,依約于2014年8月5日向F公司賬戶匯入保理款1億元,于2014年9月7日向G公司賬戶匯入保理款1.498億元,該兩筆資金被韓某通過他人轉回A集團賬戶。共造成E保理2.48951億元無法追回。 (三)2014年6月至9月,被告單位A集團法定代表人韓某為了騙得E保理2.498億元的保理款,在該筆業務的辦理過程中,承諾保理業務辦理成功后給E保理考察組成員、保理業務具體經辦人金某感謝費。在E保理發放2.498億元保理款項后,韓某于2014年9月9日向金某行賄100萬元。 二、案件暴露的主要問題 (一)盡職調查不充分。A集團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以及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重復擔保,從B銀行騙取貸款,又從E保理騙取保理款項。B銀行及E保理均未能在盡職調查階段發現此情況,未深入調查核實銷售收入情況以有效印證上述文件的真實可靠性,未能全面真實掌握A集團的運作模式、經營情況、糧食權屬、貸款用途以及該公司整體運營情況。 (二)審查審批把關不嚴。B銀行及E保理審核部門在對項目審核階段未能發現盡職調查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全面審視項目情況,未能在項目投放前攔截風險。 (三)員工行為管控不到位。被告人金某作為E保理承辦A集團保理業務的直接經辦人,在發放保理款項后,收取A集團法定代表人韓某給予的大額感謝費。該行為反映出其法律意識、合規意識薄弱,無視法律規定與職業操守突破法律底線。這也暴露出E保理對員工法律教育不夠、行為管控不到位。 三、監管處罰及司法裁判 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一)被告單位A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一百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韓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五十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九十萬元。 (三)被告人金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所退贓款10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四、案件反思 (一)該案件反映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外部機構違法手段能力較為欠缺,防范風險意識薄弱。對此,認真做好案件警示教育工作,提高員工防范風險意識, (二)在項目審查等方面應不折不扣地落實監管要求,認真開展有效的、全面的盡職調查,全方位掌握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系以及目標企業所面臨的機會與潛在的風險。 (三)機構行為由員工行為具體體現,員工不良行為會使機構聲譽和資金遭受巨大損失,因此加強對員工的行為管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防范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機構應建立管控制度體系,整合監督管理方式;實行案件防范責任制,強化履職考核;開展員工不良行為排查,創新排查手段;通過多種手段提升管控的有效性。
本案案情摘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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