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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3 |
調 查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嫌疑人員進行盤問、檢查、傳喚,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紋、虹膜圖像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并留存其簽名。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關情況的人員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接受詢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其危險程度,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約束措施: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指定的處所; (二)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從事特定的活動;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特定的場所; (四)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其遵守約束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采取前兩款規定的約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約束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本章規定的有關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應當解除有關措施。 應對處置
第六十條 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條 恐怖事件發生后,負責應對處置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對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鎖現場和周邊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有關場所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三)在特定區域內實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對特定區域內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 (四)在特定區域內實施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 (五)在特定區域內或者針對特定人員實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八)組織志愿人員參加反恐怖主義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九)其他必要的應對處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省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或者批準;采取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應對處置措施應當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 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準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條 對因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或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七十六條 因報告和制止恐怖活動,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作證,或者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三)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變更被保護人員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采取不公開被保護單位的真實名稱、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護單位,對被保護單位辦公、經營場所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反恐怖主義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開發和推廣使用先進的反恐怖主義技術、設備。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因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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